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昌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2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镇**村**组**号,务工。因涉嫌犯有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昌南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景德镇市公安局昌南新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余某甲、余某乙和吴某某(已起诉)、余某丙(已起诉)一起在**镇*街旁边的河边钓鱼时,两次盗窃挖机推倒的电线杆上的电缆线(铝芯),并将盗窃所得运至**街上乔某某(已起诉)所经营的废品回收站售卖,售卖所得共计1400余元,经侦查机关认定:价值约1650元。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犯罪情节轻微,并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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