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6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住四川省珙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中午,珙县页岩气管线施工方将位于珙县**镇**村**组(小地名“大回头线”)的公路硬化后,为防道路被压坏及提醒路人通行安全,故聘请被害人余某乙及其妻子尹某某在此临时值守。当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系被害人侄子)的亲戚驾驶小轿车强行从此处公路通行时,余某乙予以制止,余某甲与其发生争吵并打斗,致双方受伤。经鉴定:被害人余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珙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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