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开设赌场案)_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24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02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乐平市,住乐平市**街道办事处**路**号**栋**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开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变更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9日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姚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开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叶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利益,联系广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其开发“曙光麻将”APP。同年12月开始,叶某某和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等人到开化进行线上和线下的游戏推广,招募了陈某甲、宋某某、黄某某、朱某某、陈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成为“曙光麻将”的游戏代理,为达到多销售钻石(即房卡)的目的,还推出了免房卡试玩、下载奖励、创业基金等奖励措施。叶某某明知代理在微信群内利用“曙光麻将”APP开设赌场,组织120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未予以制止反而为谋取经济利益继续为他们提供游戏服务,至案发时共通过销售房卡获利77万余元。2019年2月,“曙光麻将”正式收费后,叶某某委托余某甲所在的工作室从事“曙光麻将”的客服工作。

2019年11月14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某、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5.电子数据:交易明细光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余某甲不起诉。

与本案无关的扣押物品由侦查机关及时返还给被不起诉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