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1〕187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82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农民,住浙江省临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0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同年11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临海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9月2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酒后未在孩子的培训班附近看到其前妻包某某,怀疑包某某与被害人余某乙在一起;并认为包某某、余某乙二人在2019年互发信息致其夫妻二人吵架、离婚,遂心生怒气。后余某甲在临海市小芝镇桃渚路食家庄饭店附近停车位处看到余某乙的汽车,随即用石头砸该汽车,致车辆损坏。砸车后,余某甲在小芝供电所处找到余某乙,二人发生争吵,并有互相推搡行为。经临海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车辆损失价值为人民币2275元。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海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海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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