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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危险驾驶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16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3********,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乡**村**组贵阳市花溪区**大学**驾校旁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贵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4日由我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贵阳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贵阳市检察院于2020年6月22日向我院交办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饮酒后驾驶车辆号牌为贵B****7的小型轿车由本市云岩区新添大道往新添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新添大道100米时,被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云岩区分局设卡查获。经对余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28.lmg/100mL,后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5.3mg/100mL,超过80mg/100ml的限定值,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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