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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不诉〔2020〕231号

被不起诉人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11993********,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组**号。现住四川省广汉市********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9月15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2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18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持C1驾驶证驾驶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无牌电动二轮摩托车从广汉市西高场镇方向往西高镇金光村方向行驶,行驶至西高镇白里村稻虾种养示范区村道时,因疏于观察、未确保安全,与同方向在前靠右行驶的由吴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车损、余某甲受伤、吴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汉市交警大队认定,余某甲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等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德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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