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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经营案)_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库车县检刑不诉〔2024〕8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6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1241969********,*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麻城市,住库车县**路****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库车市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6月19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经营罪,经库车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3年7月3日被库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3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余某某自2021年至2023年期间,违反国家《殡葬管理条例》规定,在原水电二处墓地从事墓地的选址、修建、出售等事宜,向他人收取费用。现依法查明,余某某为李某甲、张某某、叶某甲3人选定墓地、修建坟墓,收取费用数额达12.4万元。

1、2021年10月17日,李某乙父亲李某甲去世,其丈夫施某某在三区库西吐尔村吊唁厅找到余某某办理土葬事宜,10月18日,余某某带其为父亲李某甲选了一座双人墓,其先向余某某平支付1万元现金为定金,后又让余某某到其在库车市水韵天城小区进大门旁边的超市取了现金,其从余某某处购买墓地共计支付2.3万元现金。

2、2022年3月30日,陈某某妻子张某某因交通事故去世,后经拉尸体的车辆驾驶员介绍联系到修建坟墓的人员余某某,经协商,陈某某从余某某处以3.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安葬其妻子张某某的单人坟墓,后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现金支付的方式向余某某支付共计3.1万元。

3、2023年1月2日,叶某乙父亲叶某甲因病去世,后经拉尸体的车辆驾驶员老周介绍联系到修建坟墓的余某某,在余某某带领下挑选已修建好的坟墓未果后,再次带领张某某等人选址,确定好地址后,双方经协商,余某某以7万元的价格承接了安葬叶某甲双人坟墓相关事宜,后叶某乙分三次向余某某微信转账共计7万元。

经调查核实,库车市玉奇吾斯塘乡阔什吐尔村正对面、G3012吐和高速北侧阔什吐尔村北山墓既不是公益性墓地也不是经营性墓地,是自然形成的墓地,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迄今为止没有办理过任何审批手续,2014年库车市被划为火葬区后,为规范墓地管理,库车市自然资源局将该地划拨给库车市民政局,由民政局进行管理,2018年,民政局出资在该墓地修建围墙,并在入口处设立醒目的公告牌,命令禁止兴建殡葬设施。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明在知该墓地明令禁止兴建殡葬设施的情况下,在2021年至2023年期间擅自修建坟墓出售给他人的行为,违反了《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管理设施。”的规定。该墓地不符合非法经营罪规定的“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条件,不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不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根据《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处以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该案应当由民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不构成刑事犯罪。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余某某作绝对不起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库车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库车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人民检察院

   2024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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