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3********,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住河南睢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7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20年1月份在睢县**镇**村自家菜园内非法种植罂粟原植物740株。2020年4月3日10时许被睢县公安局民警发现并强制铲除。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罂粟苗的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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