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黔检刑不诉〔2021〕3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002411986********,汉族,小学肄业,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秀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7日被秀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秀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10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30日退回秀山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11月27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1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家庭贫困,产生了捕捉野生石蛙变卖的想法。同日21时至24时期间,余某某通过使用电筒照射石蛙、青蛙,待石蛙、青蛙不动后徒手抓捕的方式,在秀山县清溪场镇坝麻村小地名“方家沟”附近小河内猎捕了一只野生青蛙及五六十只野生石蛙。
2020年9月1日,秀山县公安局民警在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家中,查获了余某某及冉某某(余某某母亲)、余某甲(余某某父亲)猎捕的87只野生石蛙、1只野生青蛙(查获前被混合装于同一袋子中,查获后已全部放生)。
2020年9月7日,秀山县公安局民警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抓获归案,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2020年9月2日,经秀山县林业局认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以及冉某某、余某甲猎捕的87只石蛙为棘胸蛙,余某某猎捕的1只青蛙为黑斑蛙。上述动物均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使用的猎捕方法属于夜间照明行猎的禁用方法。
根据秀山府通【2019】2号文件规定,秀山县全年、全区禁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照片、秀山县林业局出具的函、秀山府通【2019】2号文件、秀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答复、证明材料等书证;
2证人侯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冉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检查、扣押等笔录。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猎捕的动物已放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作案工具头照灯由秀山县公安局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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