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一部刑不诉〔2021〕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311956********,汉族,文盲,务农,家住钟某某**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8日被钟某某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钟某某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为防止鸟类啄食水果,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于禁猎期内在钟某某**镇**村**组自家葡萄园内(禁猎区)架设粘网6幅,对进出果园的鸟类进行捕捉。2020年8月6日,民警在粘网上发现野生鸟类尸体21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中1只鸟为丝光椋鸟,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动物”)。经钟某某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站鉴定,6幅粘网均为猎捕鸟类的专用捕鸟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钟某某森林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余某某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湖北省林业局关于发布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孙某甲、周某某、孙某乙、刘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掩埋笔录;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物证鉴定书、钟某某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管理站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钟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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