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1〕10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94********,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贵州省清镇市**街**村**组**号,于2020年12月8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1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12月22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5月期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通过网络拼多多APP平台购买撞针、钢管、枪托、红外线瞄准器、钢珠、射钉弹等配件,在网络上查询有关枪支的图片并根据图片示意使用电焊、打磨等方式,将买来的枪支配件进行组装成枪形物,并对所组装好的枪支进行试射。经贵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组装枪支以火药为动力,且能实现发射功能,应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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