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_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宁溧检诉刑不诉〔2020〕10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85********,汉族,本科文化,安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国际贸易部总经理,住南京市浦口区**大道**小区**幢**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路**号**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13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翠屏山服务区内,以人民币4200元的价格向赵某某(已判决)出售辐纹陆龟一只。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辐纹陆龟被列入《CITES公约》(2017版)附录1。

2020年5月12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南京市建邺区**中心**栋安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郭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

5.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制作的检查、搜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