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仙检二部刑不诉〔2020〕21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21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新溪口乡**村***。2006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6年10月27日因赌博被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罚款三百元,并收缴赌资九百元;2016年11月15日因殴打他人被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2017年12月12日因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被浙江省湖州市公安局织里分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二百元。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6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本院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仙居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底,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明知仙居县李某某购买毒品后要贩卖给他人的情况下,主动帮其联系张某某,张某某后介绍了杨某某给余某某,余某某又将杨某某介绍给李某某,后在2018年12月份期间,李某某联系杨某某多次购买到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仙居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余某某与杨某某之前并不相识,没有帮助销售毒品的意思联络。余某某亦未知李某某购买毒品系用于出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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