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建检一部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2619760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原**镇**村村书记,住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栋**室(户籍所在地建德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8日,建德市**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通过建德市**局发布征地拆迁冻结通告,明确要求自通告下达之日起,停止办理拟占用土地红线范围内的各种审批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上述范围内突击装修,违者一律不予以补偿,不作安置依据,冻结期限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
2017年4月,姚某某(已另案处理)以较低的装修价格主动上门到某某村为多户村民进行了简单的突击装修,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家装修了五十余平方米的固定木柜,收取装修费用8500元。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家顺利通过了评估,并以人民币300元每平方米的价格获得征迁补偿,从中多领取征迁补偿款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认罪认罚,有较好的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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