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19〕104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汕头市潮阳区**镇**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份以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网上通过刷单软件在拼多多平台上帮被害人石某某刷单,刷单成功后以举报商家的方式将刷单的款项人民币8049元退回自己银行账户并占为己有。现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已将骗得款额退赔给被害人石某某。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到义乌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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