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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鄱检一部刑不诉〔2020〕7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性,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63********,汉族,高中,系鄱阳**医院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月25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鄱阳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余某某是鄱阳**医院法人,并负责全面工作。自2017年以来,**医院在给患者医治痔疮、囊肿、包皮切除等疾病时利用重复收取手术费、虚构医疗内容等手段骗取国家医保资金8万余元,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鄱阳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对于鄱阳**医院被收缴的120万元罚没款,建议鄱阳县公安局移送行政主管单位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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