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蕉检二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211944********,汉族,小学文化,工程承包商,住宁德市蕉城区**镇**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9月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作为福建天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分包商期间,为获取工程款,经与陈某(另案处理)商议,在没有真实货物往来的情况下,向陈某购买了以鼎某公司的名义向某某公司开具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税额88866.99元。某某公司将上述发票均用于抵扣税款。2020年1月14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主动向宁德市公安局蕉城分局投案。案发后,某某公司已补缴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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