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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12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1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路**号**苑**栋**房,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区**栋**房。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5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2020年5月26日本院以无逮捕必要做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当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出门散步,来到深圳市福田区**路**商场附近时,发现被害人闫某某坐在商场北侧人行道前的台阶上睡着了,闫某某的脚边放有一个双肩包,余某某遂趁无人注意之机将闫某某的双肩包盗走。被盗包内有人民币125元,港币50元,金立牌手机一部, POS机三台,古玩核桃一对,貔貅玉器一个,黑色板鞋一双,以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

 2020年5月9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将涉案双肩包内的人民币125元,港币50元拿出花掉后,将双肩包及包内其它物品一起送到**路**商场的保安处,并声称是自己捡的包。同年5月12日,**居保安员将涉案双肩包及包内其它物品上交给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当日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被害人闫某。

2020年5月13日,民警在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住处深圳市福田区**花园**区**栋**房将其抓获。

2020年6月14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家属赔偿被害人闫某某人民币15600元,闫某某对余某某表示了谅解。

另查,因被害人闫某某将涉案双肩包和包内物品全部丢弃,上述物品价值均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不起诉人的身份材料,到案经过,《谅解书》,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闫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较轻,认罪认罚,已退赃并已取得对方谅解,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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