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贵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021963********,汉族,初中文化,保安,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住池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池州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来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徽商四季花城,将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其经营的“雅迪”电动车店门前的一辆蓝色爱玛牌电瓶车盗走。后余某某在广联翠屿小区门前推行该电瓶车时,恰遇吴某某并被抓获。经池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被盗爱玛牌电瓶车价值人民币2159元。
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具有坦白情节,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徽省池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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