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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蓬检一部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四川省蓬溪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12000********,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溪县**乡**村**组**号,现住四川省蓬溪县**镇**村**组**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日被蓬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蓬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5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同其爷爷到蓬溪县文井镇“惠多鲜”超市买肉,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趁超市店员不备之机,将方某某放置于超市板凳上充电的iphone7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970元。案发后,余某某主动将手机退还被害人方某某,并到侦查机关投案自首。经华西医院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患有中度精神发育迟滞,其2019年12月1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四川省蓬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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