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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盗伐林木案)_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53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1271963*******,汉族,文盲农民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亲戚家建房需要杉木撑,出于好意,同时为帮亲戚节省钱款,后未经汾口镇**村集体同意,擅自到村土名“**”山上,砍伐村集体所有的杉木计木材材积1.48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4136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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