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淳检刑不诉〔2020〕53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63*******,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21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因亲戚家建房需要杉木撑,出于好意,同时为帮亲戚节省钱款,后未经汾口镇**村集体同意,擅自到村土名“**”山上,砍伐村集体所有的杉木计木材材积1.482立方米,折立木蓄积2.4136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