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陕西省商南县人,住商南县**镇**村**组。2018年6月至2019年11月任商南县**镇**村村委会**。因涉嫌滥伐林木罪,2019年11月7日被商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严良杰,陕西省商南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商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余某某任商南县**镇**村村**期间,经镇党委、政府、村“两委”安排,由余某某接管盛丰食用菌合作社,负责种植香菇,带动贫困户稳定增收。2018年12月份,余某某未办理有效采伐证,擅自进入其购买的本村西庙沟组村民吴某甲阳坡山林砍伐林木804株、吴某乙老房后山林砍伐林木130株。经鉴定,余某某共计采伐林木材积18.2303立方米,折合蓄积24.307立方米。案发后余某某缴纳违法所得人民币3646.06元。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缴纳违法所得,具有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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