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袁检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3811,汉族,初中文化,江西**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某某**镇**村**组**号,现居住于袁某某**小区**楼**室。因涉嫌犯有伪造公司印章罪,2019年10月18日被宜春市公安局袁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逮捕,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袁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起,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经朋友介绍认识饶某某后,为方便其帮助客户贷款,先后让饶某某为其伪造了江西金域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宜春市同茂印务有限公司、李白的小酒馆等印章,并支付50-100元不等的钱款。2019年10月18日,侦查机关在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办公室搜查并扣押了10枚印章。经鉴定,该10枚印章中的江西金域实业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宜春市同茂印务有限公司的印章系伪造,其他印章因未查询到相关工商注册信息无法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扣押的印章、QQ聊天记录等书证、同案犯饶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规定的行为,因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情节较轻,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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