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8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农,群众,出生地和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宜章县,住宜章县**乡**村**组。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0日被宜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单位的意见。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16日至2020年3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2月27日至2020年4月1日,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9日)。
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1月12日9时许,因犯罪嫌疑人余某某在**股份有限公司宜章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一案中,宜章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余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在期限履行,但被执行人余某某多次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宜章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害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宜章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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