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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73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0********,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至2019年7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闲聊名“一杯酒”、“奥龙”)通过闲聊创建“八面虎双三次(元)”赌博群,吸引参赌人员加入,利用“来来港城麻将”APP软件开设网络赌场,并以收取“台费”名义抽头渔利,共计抽头渔利人民币6036元。

2019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北仑区**街道**村**弄**号被抓获。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 

第二,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且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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