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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旬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xx男,1994xx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91994xxxxxxxx陕西省旬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旬阳县棕溪镇xxxx2019年10月22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2020年91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旬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022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旬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余xx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7月,李x(另案处理)承租旬阳县城区刘xx“鑫亿佳”酒店负一楼闲置房屋,后购置“双响狮王”机8台、“金蟾捕鱼”机1台、“3D龙啸九天”机1台等,放置在该房间内开设游戏厅。游戏厅经营期间,李xx(绰号xx)多次滋扰后,李x被迫将游戏厅内的一台“金蟾捕鱼”机(有8个单独操作单元)搬到负一楼的另一房间内从事游戏机赌博行为,并雇请余xx、胡xx(女)在游戏厅负责看场、上分收钱等日常管理事项。2016年2月份,李xx、余xx退出游戏厅活动,负一楼的游戏机便全由李x独自经营。

2017年2月7日13时许,该游戏厅被旬阳县公安局城郊派出所查获。经营期间,余xx每天领取100元至150元不等的报酬。审查逮捕阶段,本院收缴余xx非法所得4500元。

2020年9月17日经旬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认定,该游戏厅的8台“双响狮王”狮子机、1台“金蟾捕鱼”捕鱼机(具有8个独立操作单元)具有退币、退分、荧屏计分等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属于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机16台。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案件照片,游戏赌博机的认定书,游戏厅用电清单,刘xx、刘xx、胡xx、李x、何xx、李x、赵xx、刘x、吴x、郭xx、张xx、李xx等证人证言及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xx虽参与该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厅从事上分收钱等日常管理事务,并领取一定的非法所得,但不属于领取高额固定工资,余xx行为属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据高法、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余xx不起诉。

非法所得4500元依法上缴国库。

旬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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