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彝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彝检一部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9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彝良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3日被彝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 无

本案由彝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4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5日、2020年3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其彝良县**中学对面自家门市内开设道芬茶室,提供麻将桌、茶水等供人打牌,余道芬每人每次收取10元的桌费。

本院认为,余道芬的行为,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余道芬不起诉。

所冻结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冻。

2020年3月1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