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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寻衅滋事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1414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1********,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在**镇**村**号**室,住**镇**路**弄**号**层**室。2020年4月2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延长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5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1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长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7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8月26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医院住院部大楼门口,无视疫情防控期间医院的规定,欲进入住院部,遭到保安赵某某的阻拦后,将保安赵某某以及赶来劝阻的保安卢某某、孙某某打伤。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周东派出所传唤期间,无故将保安程某某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双手部抓伤、孙某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右手及左肩部外伤,均不构成轻微伤,卢某某因遭外力作用(咬伤)致右腕部背侧皮肤破损、程某某颈部因遭受外力作用致左侧颈部划伤,均构成轻微伤。当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2.被害人赵某某、孙某某、卢某某的陈述,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殴打他们的事实。

3.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证人冷某某的证言,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殴打程某某的事实。

4.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监控视频,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殴打他人的经过。

5.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意见书,证实四名被害人的伤势情况。

6.上海**有限公司鉴定意见书,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鉴定诊断为偏执状态;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7.谅解书,证实被不起诉书人余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8.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到案经过。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余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鉴于余某某是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八条……

……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第三十七条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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