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妨害公务案)_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丰检三部刑不诉〔2020〕34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9197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正阳县**乡**村**楼**号,现住北京市丰台区**村**里**房。因殴打他人,于2018年2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本市丰台区**路**路十字路口西北角路边,为逃避综合行政执法队对无照经营的**处,妨碍综合行政执法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后被民警查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于2020年10月14日向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樊家村派出所民警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诊断证明书、职工劳动合同、行政执法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张某某、农某某的证言;3.扣押、辨认笔录:辨认笔录;4.被不起诉人供述: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盘;7.其他材料:户籍证明、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被不起诉人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