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7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怀化市鹤城区城南办事处怀化市**路**号,现住会同县**工业园集中区金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县县城往**县**镇***方向行驶,途经**县**镇**宾馆路段时,被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的交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检测余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29mg/100ml。随后,交警将其带至会同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并送检。经怀化市正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余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1.6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鉴于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会同县人民检察院
_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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