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20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出生地湖南省蓝山县,身份证号码:4329271982********,汉族,初中文化,职业:工人,户籍地:湖南省蓝山县**镇**村**组,政治面貌:群众,无违法犯罪经历,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余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余某某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醉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62mg/100ml)驾驶一辆粤S8Y****号牌小型面包车途经东莞市塘厦镇大坪新塘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执法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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