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6198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街**村**馆**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2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悬挂粤A6****号牌的两轮普通摩托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环镇南路河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南方医科大学南海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检测,犯罪嫌疑人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7.5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