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黄铁检一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曾用名余某乙,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大冶市**街道**村**小区**号,住湖北省大冶市**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被黄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石市公安局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铁山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1时2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醉酒后驾驶鄂B*****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下陆区**大道**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83mg/100ml。交警将其带至黄石市**医院提取静脉血样。经黄冈中泽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余某甲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92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现场被查获,后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余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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