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重庆市铜梁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0日中午,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重庆市铜梁区**镇**餐馆饮酒后,从其家中驾驶渝C2****号牌二轮摩托车出发前往铜梁城区,当行驶至铜梁区侣俸镇三色园门口时,被公安民警查获。公安民警将余某某带至铜梁区人民医院进行了静脉血液提取,后经鉴定,事发时余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24.3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抓获经过、车辆及驾驶证驾信息、血液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血液提取视频。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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