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甲,别名余某乙,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栋**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遵义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甲饮酒后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SK****号小型轿车由遵义市新蒲新区高铁站往红花岗区国际商贸城方向行驶,当晚22时28分许,行驶至红花岗区湘江大道八五厂钢材市场路段时,被遵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市交通警察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酒精含量114mg/100mL,随即将其带至遵义市第五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后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余某甲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89.48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认罪认罚,无前科劣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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