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32198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劳动者,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习某某,现住习某某**街道**城**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6日被习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6日22时44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持C1M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贵C8****号小型轿车从习某某杉王街道红都世纪城往习某某黑鹿岩方向行驶,行驶至习某某杉王街道湘江东路15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45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认罪认罚,在值班律师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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