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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1〕Z5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6********045X,汉族,中专文化,住蒲城县**镇****组。2020年8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蒲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8日02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小型轿车,沿蒲城县紫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安路口时,被蒲城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余某某血清中的乙醇含量为147.27mg/100ml。

本院认为余冰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能配合调查、系凌晨以后、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蒲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蒲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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