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秭检一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5271989********,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系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归州分局副局长,出生地湖北省秭归县,住湖北省秭归县**镇**路**号**栋**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秭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秭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初次领证准驾车型为C1D。2020年4月28日21时许,余某某在秭归县“金缘酒楼”等酒店饮用白酒后,驾驶登记在车辆所有人妻子张某某名下的东风标致鄂EN2093小型轿车,从国家税务总局秭归县税务局办公大楼停车场内出发,沿长宁大道往丹阳路“新城华府”小区方向行驶,行至丹阳路“夔龙山森林公园”附近路段时,被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酒精含量为141.0mg/100ml,随即被带至秭归县中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4月30日经宜昌市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为99.9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秭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