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8197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庄*号,现住址广东省市湛江市麻章区**镇**,群众,*公司的员工。因本案于2019年5月13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浙B7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湛江市霞山区建设路由北往南行驶,8时12分许,途经建设路汽车南站路段时被在该路段执勤的交通警察查获,现场用呼气酒精含量测试仪对余某某进行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5mg/100ml。提取余某某的血样并送检,经广东申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余某某血液样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08.41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呼气结果单、机动车查询结果、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司法鉴定意见书;
4.辨认笔录及照片;
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6.到案经过及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认罪态度较好,具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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