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3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乡**村**组,住湖南省辰溪县**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汽车从本县**花园附近出发回家,途经明德小学路段时,被正在执勤的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余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03.4mg/100ml。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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