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女, 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02197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区**办事处**路*号*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8日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4月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1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粤B******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龙岗区横岗街道红棉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1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余某某血液检材中检测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4.57 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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