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玉检二部刑不诉〔2020〕13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983********,汉族,初中文化,打工,家住江西省崇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Y****号牌小型轿车从玉某市玉城街道前塘垟村往城中路方向行驶,途经玉城街道车站南路章家新村路段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并被送至医院抽血检测。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当日凌晨抽取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5mg/100ml。
本院认为, 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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