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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17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曾用名卢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106199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住杭州市下城区潮王路**园**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杭州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杭州市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19年10月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当日将本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1日凌晨,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饮酒后驾驶浙AT0***号别克牌小型普通轿车上路行驶,从本市下城区潮王路华东园出发,途径潮王路、上塘路、德胜路,于2019年10月01日2时09分许当其驾车沿德胜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德胜路177号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4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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