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荷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21989********,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20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荷塘观邸出发沿文化路上东环线到向阳广场准备去往红旗中路大润发楼上温莎堡KTV,当车行驶至西子酒店前路段,被在此设卡盘查的交通警察查获。交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随即带其去株洲市省直中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余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9.47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人余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偶犯、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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