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普安检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319*****5,布依族,在职硕士研究生,系普安县**副主任、普安县**镇人民政府**长(挂职),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安县,住普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普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晚上,余某某驾驶浙B**号小型轿车由**镇**村方向往**镇**社区方向行驶,于22时05分行驶至普安县**县道**公里加**米(小地名:**镇车站)处,被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整治专项行动的执勤民警查获,余某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16mg/100ml。执勤民警现场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余某某后,将余某某带至普安县**镇卫生院进行血液提取送检。
2020年4月3日,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鉴定:余某某抗凝血液(编码:PO1035965)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40.23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与鉴定意见相互印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余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免于刑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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