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高检刑不诉〔2021〕3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7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7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小型轿车,沿成都市二环路南四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高新区二环路南四段20号附近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和对其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鉴定,其结果分别为123毫克/100毫升和137.9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初犯、无劣迹等法定、酌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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