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青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20106197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地成都市高新区**巷**号**单元**号,自由职业者。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火军,四川达宽(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晚,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在本市金牛区**路附近聚餐饮酒,后余某某驾驶号牌为川A*****的奔驰牌小型越野客车从**路出发,驶往**河方向。当日21时12分许,余某某行驶至青羊区**路**段**号门前路段处被执勤民警挡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和对余某某提取的血样进行血液乙醇浓度检验,其结果分别为94毫克/100毫升和104.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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