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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检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8197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乡**村**组13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岳西县公安局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2019年4月16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19年5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16日15时许,余某某饮酒后驾驶皖H55036号三轮汽车,沿岳西县**镇**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至**国道十字路口150米附近路段时,被岳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余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2. 7mg/lOOml,后民警将余某某带至岳西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送检,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3. 6mg/ lOO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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