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观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71980********,汉族,初中学历,出生地安徽省望江县,个体,现住址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镇**村**队**号(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安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庆市公安局大观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 于2020年10月2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16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驾驶牌照为皖H****5号小型汽车在安庆市大观区内沿33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32省道10公里100米处,被安庆市交警一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余某某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99mg/100ml,遂被带至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检测。经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鉴定,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5.4mg/100ml,达到醉酒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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