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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余某某危险驾驶案)_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罗县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余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531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镇**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1日16时52分,被不起诉人余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324线由博罗往惠州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博罗县长宁镇国药厂红绿灯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0mg/100mL。

本院认为,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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